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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日期:2020-01-01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市国资委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积极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制度,结合市国资委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于市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个人及社会团体公开政务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对市国资委已经解密的政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条  市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四)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八)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九)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

(十)机关重要人事变动情况;

(十一)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三)办公地址、值班电话;

(十四)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五)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委机关有关财务信息公开按市财政局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进行。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政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途径:

(一)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

(二)市国资委机关门户网站;

(三)市国资委新闻发布会;

(四)市国资委官方微信平台一—“国资晓渝”微信公众号;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六)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正式制发的且须公开的文件应当依照《重庆市国资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子以公开时限。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应留下姓名、联系方式。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作出答复,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对不属于市国资委而又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处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国资委申请获取市国资委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获取市国资委政务信息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市国资税务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市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市国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市国资委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市国资委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有关市国资委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市国资委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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