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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资厅发改革〔201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针对各省(区、市)以及中央企业集中反映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关具体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资金管理,现将《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工作推进和经费申报时间节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要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分离移交事项,未签订协议或签署框架协议的,力争在2018年上半年签订正式协议;已签订协议的,抓好协议执行,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对20181231日之前签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正式协议的中央企业实行预拨补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保障已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企业;对于未完成分离移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时间顺序对已签订正式协议的予以重点安排。中央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对分离移交任务重、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个别项目,可进行一次补报。中央企业要把握政策窗口期,积极利用预拨补助政策,切实加快协议签订和相关维修改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关于接收主体

中央企业要突出主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应接收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三供一业”职能和业务,不能形成新的大而全、小而全。

(一)关于供水设施接收。地方政府协调落实接收单位,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参与接收。

(二)关于供电设施接收。供电职能主要由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负责接收,其他中央企业不得以开展增量配电业务等为由承担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供电业务。大型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区供电与生产供电相互交错、难以分割的,可无偿移交电网企业,也可由电网企业与独立工矿区企业或地方政府共同组建股份制公司,并由电网企业控股;对新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在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的前提下,职工家属区供电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可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支持。

(三)关于供热设施接收。发电企业利用发电余热,中国石化、中国节能有关企业利用地热、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回收等方式参与接收工作,其他中央企业不能参与接收。

(四)关于供气设施接收。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华润集团所属天然气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参与接收工作,其他中央企业不能参与接收。

(五)关于物业管理职能接收。物业管理职能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以房地产或物业管理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专业化物业公司有意愿的可参与接收,不以房地产或物业管理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不能承担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对于确实难以找到接收主体、现有物业管理人员较多的中央企业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可采取过渡性办法,与地方政府或专业化物业管理机构合作组成股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期限内退出持有的物业公司股权;地方政府或专业化物业管理机构控股的,在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的前提下,物业管理涉及的维修改造费用,可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支持。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接收方原则上应当是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鼓励多渠道、多方式探索物业管理移交途径,对于将管理权移交给街道、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资产移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分离移交项目,可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支持。

三、关于维修改造标准

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要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要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充分利旧,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各地要加快出台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不单独出台、参照其他地市标准的,须以正式文件予以明确。要尊重当地现实条件,不突破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省(区、市)国资委、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地市政府积极落实接收单位,合理确定维修改造范围和标准,出台的维修改造标准过高、严重脱离实际的,要及时纠正修订,确保政策文件的可操作性。

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和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水平。超出的项目,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中央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加强把关,严格审核控制所属子企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范围和标准,确保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四、关于落实先移交后改造

坚持先移交后改造,加快分离移交进度。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正式协议后,可将涉及的资产和维修改造资金一并划转接收方,由接收方按正式协议确定的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维修改造,双方协商确定职责界面和配合事项,并通过协议予以明确。“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协议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区,不得挤占挪用。对于职工家属区房屋老旧、失去维修改造价值需搬迁安置或进行棚户区改造,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相应搬迁安置、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实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可统筹使用相应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

五、关于维修改造补助内容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在充分利旧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最大化发挥现有资源效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不支持新建。废弃原有液化气设备重新安装燃气管道,物业用房和车库等新建,违章建筑拆除,厂区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市政管道改造和新建(职工家属区红线外)等,不属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内容。外墙保温、抗震加固按照地方政府有关专项政策另行解决;在依据专项政策解决前,“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要按期完成。

六、关于维修改造费用补助范围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分离移交费予以补助。审计费、人员安置费、过渡期运行维护费、预提的二次供水费、外墙保温费、抗震加固费、办理产权证等办证费用,以及欠缴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不属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维修改造费用范围。

七、关于资金保障

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革成本由政府、主管企业和移交企业三方共担。中央企业要主动作为,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资金,集团公司和主办企业承担的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集团公司筹措资金先行垫付。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实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率,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八、关于接收方的运营责任

移交企业和接收方要协商明确责任,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有序、运营工作无缝对接、服务水平持续改善。分离移交前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分离移交后的责任主体是地市政府及接收单位。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策标准,建立绿色通道,创造便利工作环境。接收方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完善市场化收费机制,实现收支平衡,确保管理服务水平有保障、服务质量不下降。移交过程中以及移交后运行初期,交接双方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对接和工作配合,确保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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