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
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0〕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认真开展2020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20〕12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
本着“突出重点、优化指标、强化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重庆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共7项。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重点考核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等事项。
(二)加强粮食流通管理。重点考核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等事项。
(三)增强地方粮食储备。重点考核建设地方储备粮仓储和物流设施,完成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组织落实粮食收购资金等事项。
(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重点考核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等事项。
(五)抓好粮食保供稳价。重点考核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确保军粮供应等事项。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重点考核防治耕地土壤污染,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配合加强进口粮食风险管控等事项。
(七)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重点考核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经费等事项。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区县自评、市级部门评审和实地考核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分。
1.区县自评。各区县政府逐项自查,实事求是对本地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评分,汇编真实、准确的自评印证材料,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2.部门评审。市级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根据对各区县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区县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自查情况,逐项考核评分。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考评分值。
3.实地考核。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粮食安全考核办)组织联合考核组,随机抽取20%—30%的区县进行实地考核。联合考核组人员和考核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确定。
(二)计分方法。市粮食安全考核办按区县自查评分占30%、市级部门评审评分占40%和实地考核评分占30%的权重计算区县最终考核得分。若未被抽取实地考核,按区县自查评分占30%、市级部门评审评分占70%的权重计算区县最终考核得分。
1.被抽取实地考核的区县计分方法为:考核得分=区县自查评分×30%+市级部门评审评分×40%+实地考核评分×30%。
2.未被抽取实地考核的区县计分方法为:考核得分=区县自查评分×30%+市级部门评审评分×70%。
(三)结果认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且居前15位的为优秀;75分及以上除优秀以外的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考核安排
(一)区县自评。2021年2月10日前,各区县政府对照《重庆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完成自查评分和总结报告(含自查评分依据材料),将纸质件报送至市粮食安全考核办,并抄送市粮食安全考核办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既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总体情况,又要突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2020年度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通知》(发改粮食〔2020〕660号)确定的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基本稳定、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等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在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强、能落地的整改措施。区县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2021年4月30日前,考核指标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区县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评分,形成书面意见,并将纸质件报送至市粮食安全考核办。
(三)实地考核。2021年5月15日前,市粮食安全考核办组成联合考核组,对被抽取的区县逐一进行实地考核,并反馈实地考核意见。自查自评不严、连续三年排名靠后的区县一并纳入实地考核。
(四)综合评定。2021年5月30日前,市粮食安全考核办计算各区县最终得分,根据市级部门评审和实地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等级评定和考核结果运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五)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粮食安全考核办向各区县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四、考核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要把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承担好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市储备粮公司、重庆粮食集团要督促所属区县粮食公司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管理和监督。
(二)精准落实考核任务。粮食主产区县要突出稳定粮食生产、稳步提升粮食产能、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粮食流通监管等重点;非主产区县要压实稳定粮食生产责任、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突出地方储备粮管理、粮食保供稳价、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流通监管等重点;无粮食生产任务区县要突出粮食保供稳价、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流通监管等重点。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制定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年度工作方案和考核方案,重点在确保本地区基本农田不减少、粮食播种面积不减少、粮食产量不减少、粮食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不减弱等方面下功夫,切实提高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各区县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对2020年度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项建立台账,把责任分解到部门,把任务落实到基层,务求整改取得实效;对以往年度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全面检视整改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巩固整改成果。要聚焦影响粮食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协调解决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长效机制。
(四)从严从实加强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自评满分或明显虚高的区县,将在实地考核、综合评价环节从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拖沓应付和违规打分等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相关等级评定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考核要力戒形式主义,更多关注政策落地情况和效果。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县,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附件
重庆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牵头 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中心城区 |
其他 区县 |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3.7分,38.5分) |
(一)保护耕地(9分,12分) |
1.耕地保有量(1.5分,3分) |
1.5 |
3 |
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大于或等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函》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3分,否则不得分。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农业农村委 |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3分) |
1.5 |
3 |
2020年末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大于或等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函》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3分,否则不得分。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农业农村委 | ||
3.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4分,4分) |
4 |
4 |
(1)完善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监测点数量达到基准数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耕地面积,平均每10万亩设置1个监测点,按此原则得出结果即为各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基准数),得1.5分;小于基准数但超过或等于基准数80%的,得1.2分;小于基准数的80%但超过或等于基准数60%的,得0.9分;小于基准数60%的,不得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3.7分,38.5分) |
(一)保护耕地(9分,12分) |
3.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4分,4分) |
4 |
4 |
(2)印发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报告。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并由区县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3)项目实施情况。根据下达的2020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有关工作任务,编制了本级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部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的得1分;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率每减少10%(不足10%按10%计算,下同),扣0.2分,扣完为止。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4)技术覆盖情况。统筹利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秸秆还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农机深松整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至少2项耕地质量建设相关专项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集成技术推广示范区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5)技术推广应用。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绿肥种植还田、酸化土壤改良、深耕深松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达到耕地面积全覆盖的区县,得0.4分;未达到100%的,每减少10%,扣0.1分,扣完为止。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4.耕地质量等级情况(2分,2分) |
2 |
2 |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得1.6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0.1个等级得0.2分(加满为止),每降低0.1个等级扣0.5分(扣完为止)。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
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3.7分,38.5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0.7分,20.5分) |
5.粮食生产科技水平(0分,3分) |
0 |
3 |
(1)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达到95%的,得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3分(不到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算,下同);低于90%不得分。 (2)各区县政府强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加快补齐机械化高效种植、收获、植保、烘干等短板的,得0.5分;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升1个百分点、玉米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升0.5个百分点的,得1分,否则按完成情况酌情减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
6.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3.5分,8分) |
3.5 |
8 |
(1)各区县(除渝中区外)完成《2020年重庆市稳定粮食生产工作要点》规定的粮食播种面积目标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4分;未完成每减少1个百分点,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0.4分,其他区县扣0.8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最多扣2分,其他区县最多扣4分。(未使用统计数据的不得分;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须出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定的证明材料)。 (2)各区县(除渝中区外)完成《2020年重庆市稳定粮食生产工作要点》规定的粮食总产量目标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3分;未完成每减少1个百分点,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0.3分,其他区县扣0.6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最多扣1.5分,其他区县最多扣3分。(未使用统计数据的不得分;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须出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定的证明材料)。 |
市农业农村委 |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 ||
(3)下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区县,“两区”划定成果通过国家级审核确定,核定“两区”地块面积不小于市级下达的划定任务数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3.7分,38.5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0.7分,20.5分) |
7.重点产粮乡镇建设、育制种基地建设(0分,1分) |
0 |
1 |
垫江县:制定制种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并完成建设年度任务,制种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得0.3分,否则不得分;制定支持重点产粮乡镇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政策措施,得0.7分,否则不得分。除垫江县外其他区县:制定支持重点产粮乡镇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政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
8.高标准农田建设(6分,6分) |
6 |
6 |
(1)保质保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年度任务的,得2.4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扣0.6分,扣完为止。 (2)财政资金亩均投入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目标和投资计划要求的,得1.8分;在达到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0%财政投入,加0.12分,加满为止(满分2.4分);未达到的,每减少10%,在1.8分的基础上,扣0.18分。 (3)已竣工项目在5个月内全部完成审计和区县级验收的,得0.6分;未完成的,根据占应验收项目的比例,每减少10%,扣0.12分,扣完为止。区县级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的,得0.24分,否则不得分。对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的,得0.36分;任何一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0.12分,扣完为止。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
9.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0分,1.3分) |
0 |
1.3 |
有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且保质保量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年度任务的,得1.3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扣0.2分,扣完为止。没有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的区县,得有任务区县的平均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3.7分,38.5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0.7分,20.5分) |
10.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1.2分,1.2分) |
1.2 |
1.2 |
(1)年度实际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达到年度计划100%的,得0.24分;完成50%—100%的,按相应比例得分;低于50%的,不得分。 (2)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的,得0.12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与田间工程分界点未全部实现计量供水的,按计量控制面积占实施面积的相应比例得分。 (3)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全部分解到用水主体的,得0.12分;未全部分解的,按分解到用水主体面积占实施面积的相应比例得分。 (4)田间工程全面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得0.24分;未全面落实的,按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面积占实施面积的相应比例得分。 (5)将农业水价调整到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含已对外公布分步调价计划)的,得0.24分;未公布但已制定调价计划,并已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得0.12分;否则不得分。 (6)及时分解安排中央、市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并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0.12分,否则不得分;区县财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0.1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利局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4分,6分) |
11.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0分,1分) |
0 |
1 |
(1)全面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年度绩效目标的,得0.2分,部分完成的得0.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全面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稳步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得0.2分,部分完成的得0.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家庭农场年度绩效目标(支持家庭农场数量占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5%)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高素质农民培育满意度超过85%的,得0.4分;培育对象参评率低于85%的,扣0.2分;满意度低于85%或参评率低于70%的,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3.7分,38.5分)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4分,6分) |
12.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落实情况(2分,2分) |
2 |
2 |
化肥:完成《重庆市化肥减量问题整改绩效评价办法》中明确的2020年减量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未使用统计数据的不得分)。 农药:完成《重庆市农药减量问题整改绩效评价办法》中明确的2020年减量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未使用统计数据的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
13.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2分,3分) |
2 |
3 |
(1)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完成年度投资计划80%及以上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1.6分;否则按投资计划完成率80%的相应比例得分。 (2)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3)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落实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4分,其他区县得0.8分,否则按落实率(已落实的/已批复的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相应比例得分。 若当年度该区县无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对应项赋分平均分配到第(2)项和第(3)项;若该区县无大中型灌区,对应项赋分分配到第(2)项。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
二、加强粮食流通管理(8.5分,6分) |
(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6.5分,4分) |
14.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积极开展“重庆好粮油”建设(1分,1分) |
1 |
1 |
(1)有国家支持“中国好粮油”项目的区县: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组织落实到位,实施效果良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发生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资金管理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分。无国家支持“中国好粮油”项目的区县:积极开展“重庆好粮油”建设或本地粮食优质品率较上年提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加工、销售污染、变质或过期粮食,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发现1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1分,其他区县扣0.25分(扣完为止)。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 |
二、加强粮食流通管理(8.5分,6分) |
(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6.5分,4分) |
15.推进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节粮减损(1.5分,2分) |
1.5 |
2 |
(1)有国家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区县:按实施方案计划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发现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资金管理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分。无国家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区县(含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粮食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政策措施,有明显成效,形成典型经验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其中,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重点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商圈或餐饮街开展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 |
16.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2分,0.5分) |
2 |
0.5 |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合作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 | ||
17.支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2分,0.5分) |
2 |
0.5 |
在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资金支持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 | ||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2分,2分) |
18.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市场监测科学有效,信息发布及时(2分,2分) |
2 |
2 |
(1)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准确、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报送各类粮食流通统计分析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按时完成国家或市级监测点报送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并导致恶劣影响的,以上两项均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
三、增强地方粮食储备(16.5分,15.5分) |
(六)建设地方储备粮仓储和物流设施(3分,3分) |
19.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3分,3分) |
3 |
3 |
(1)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增减、用途变化等情况,确保仓储能力满足需要;有相关工作措施或机制,并在年内实际开展工作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以及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为了解或处置相关情况,有具体工作措施或机制,并在年内实际开展工作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
(七)完成地方粮食储备任务(8.5分,7.5分) |
20.落实区县级储备粮储备任务(1分,1分) |
1 |
1 |
严格执行市级部门关于区县级储备粮储备计划要求和管理规定,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区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 | |
21.加强储备粮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2.5分,2.5分) |
2.5 |
2.5 |
(1)指导企业加强仓储保管,确保粮油储备数量真实,未出现亏库、盗卖等问题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指导督促所在地粮食企业认真落实“一规定,两守则”主体责任,做好中央储备粮(如有)、其他中央事权粮(如有)、市级和区县级储备粮(如有)及成品粮安全储存、安全生产管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严格执行区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含入库、库存、出库质量检验),达到质量良好、存储安全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严格执行统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达到统计合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市级及以上粮食部门检查发现有质量、统计、财务问题的,发现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 | ||
三、增强地方粮食储备(16.5分,15.5分) |
(七)完成地方粮食储备任务(8.5分,7.5分) |
22.严格按照轮换计划进行储备粮轮换(2分,2分) |
2 |
2 |
(1)建立区县级储备粮定期轮换制度,并按照计划组织轮换,指导督促所在地的市级、区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搞好轮换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市级及以上粮食部门检查发现有超架空期的,扣1分,有不同收获年度、品种、性质、质量粮食混存的,扣1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 |
23.落实市级下达的成品粮储备计划(3分,2分) |
3 |
2 |
严格执行市级部门关于区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区县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3分,其他区县得2分,否则不得分。差量1次,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1分,其他区县扣0.5分,扣完为止。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 | ||
(八)组织落实粮食收购资金(5分,5分) |
24.规范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管理(2分,2分) |
2 |
2 |
(1)足额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的得1分;未及时足额落实,或出现不良贷款且未有效化解的,不得分。 (2)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满足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融资需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由于收购资金支付不及时,导致群体性上访或负面舆情的,不得分;不及时解决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的,本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农发行市分行 | |
25.规范地方粮食资金管理(3分,3分) |
3 |
3 |
(1)及时足额安排粮食储备、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维护、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资金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 | ||
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11.5分,9.5分) |
(九)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11.5分,9.5分) |
26.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管责任落实到位(5.5分,4.5分) |
2 |
1.5 |
(1)强化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督导,做到本行政区域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对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信息全程存档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对发生的粮食收购案件、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有效消除社会影响、挽回经济损失,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1分,其他区县扣0.5分。出现与粮食收购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倒扣2分,其他区县倒扣1.5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市场监管局 |
2 |
2 |
(4)切实强化粮食库存监管,认真组织库存实物、质量、统计等各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的,得1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检查的,得0.5分。认真总结工作,报送报告,对发现问题切实采取措施整改到位的,得0.5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涉粮案件的,扣2分;重大涉粮案件处置不当的,倒扣2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农发行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
1.5 |
1 |
(5)加强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对超期储存粮食、定向销售和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竞价销售实施分类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措施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5分,其他区县得0.3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检查信息全程存档;敦促存储库履行出库义务,未发生“出库难”问题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5分,其他区县得0.3分,否则不得分。 (6)对发生粮食销售出库案件、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有效消除社会影响、挽回经济损失,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5分,其他区县得0.4分,否则不得分。出现与粮食销售出库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倒扣1.5分,其他区县倒扣1分。 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中无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得有粮食销售出库区县的平均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
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11.5分,9.5分) |
(九)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11.5分,9.5分) |
27.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问题整改“回头看”等专项行动(2分,2分) |
2 |
2 |
(1)扎实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制定细化整改“回头看”方案,对重要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措施,全部完成整改的,得0.6分。按要求完成整改“回头看”工作,报送总结报告,通过整改“回头看”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库存监管长效机制的,得0.6分。问题整改不认真、不积极、不到位的,扣0.6—1.2分;经市级复查、专项督查等检查仍未整改的,倒扣1.2分。 (2)认真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组织并督促区县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拉网式大排查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认真开展区县检查,对发现问题加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
28.加强粮油品牌培育与保护,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4分,3分) |
4 |
3 |
(1)区县政府对粮油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居全市前列或稳定合理增长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通过强化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保护运用,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行政区域内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执法保护不力,出现造成全国性影响的侵权事件的,倒扣2分;后续处置不到位,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维护、侵权人的责任未得到依法追究等后果的,再倒扣1分。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农业农村委 | ||
五、抓好粮食保供稳价(5.8分,4分) |
(十)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做好保供稳价工作(3.8分,2分) |
29.加强管理、提高粮食应急供应能力(3分,1.5分) |
3 |
1.5 |
(1)编制并完善本地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备案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8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管理、培训和检查,明确应急仓库、加工企业、运输企业、应急粮油供应网点责任,确保应急粮油储存、加工、调运、投放等环节紧密衔接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7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定期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粮食生产、加工、调运、投放等各环节应急供应能力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 |
30.做好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0.8分,0.5分) |
0.8 |
0.5 |
(1)及时处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突发情况,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8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 (2)发现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行为,未及时有效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0.8分,其他区县扣0.5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市场监管局 | ||
(十一)确保军粮供应(2分,2分) |
31.加强管理,做好军粮供应工作(2分,2分) |
2 |
2 |
(1)有军粮供应任务的区县: ①严格人员专岗专责管理,确保军粮供应队伍稳定,在农发行开设专户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②保证军粮供应质量和服务,按部队需求及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部队未反映军粮供应存在问题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③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政策,维护军粮供应秩序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④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现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 | |
五、抓好粮食保供稳价(5.8分,4分) |
(十一)确保军粮供应(2分,2分) |
31.加强管理,做好军粮供应工作(2分,2分) |
2 |
2 |
⑤有“一基地五中心”军民融合军粮供应工程项目的区县:积极推动项目建设,2020年度项目进度符合工期的,得0.5分;2020年度项目进度滞后的,得0.3分;项目未开工的,不得分。出现套取各级财政资金、随意调整规划项目内容或调减建设规模、违规使用资金、设施设备闲置、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本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0.3分。无“一基地五中心”军民融合军粮供应工程项目的区县:按有项目区县的平均分执行。 ⑥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供应不合格军粮,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以上5项均不得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倒扣3分。 (2)无军粮供应任务的区县: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得分分别按各自有任务区县的平均分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 |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20分,15.5分) |
(十二)防治耕地土壤污染(7分,6分) |
32.开展农用地周边涉镉污染源排查工作(4分,3分) |
4 |
3 |
(1)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制定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整治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并完成整治方案要求(2020年总体完成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1分,否则按完成进度相应比例得分。 (3)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最新数据补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重点区域,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并制定整治方案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33.加强农用地管理(3分,3分) |
3 |
3 |
按照国家及市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等有关规定,优先保护类耕地落实优先保护措施,无新增污染耕地的,得0.5分;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安全利用措施,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的,得1.5分(无安全利用任务区县按优先保护类得分的比例得分);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的,得1分(无严格管控任务区县按安全利用类得分的比例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20分,15.5分) |
(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9分,6.5分) |
3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4分,3分 |
4 |
3 |
(1)采取有效方式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承储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中储粮集团在渝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 (2)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必检项目要求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按要求开展粮食出入库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及风险监测工作(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加强成品粮质量安全检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加强对发现超标粮食处置、出入库的监管,按《关于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发改粮督〔2020〕1162号)要求认真开展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排查、处置超标粮安全隐患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5)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扣2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2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
35.严格粮食市场质量安全准入,依法督促粮食销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义务,加强粮食市场日常监管(5分,3.5分) |
5 |
3.5 |
(1)严格粮食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准入管理,落实日常监管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按要求完成粮食销售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计划,并及时完成不合格粮食后续处置工作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5分,其他区县得1分,否则不得分。 (3)依法对粮食销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和餐饮经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对市场监管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需要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全部如实通报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20分,15.5分) |
(十四)区县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风险管控(4分,3分) |
36.进口粮食风险管控(4分,3分) |
4 |
3 |
(1)有进口粮食存储加工场所备案和进口粮食口岸、中转码头的区县: ①区县政府组织当地农业农村、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部门制定了进口粮食疫情联防联控等制度体系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进口粮食疫情防控体系完善,能良好运作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7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进口粮食运输、出入库、储存、加工等环节出现疫情扩散风险的,发现1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0.7分,其他区县扣0.5分。 ②区县政府组织当地农业农村、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部门对有实际进口业务的进口粮食口岸、中转码头或进口粮食加工企业、进口粮食储备库周边开展外来杂草监测工作并向海关提供杂草监测报告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1分。若当地涉及多个有实际进口粮食业务的加工企业,只有部分企业开展了相关工作的,按开展率(已开展的/应开展的)的相应比例得分,否则不得分。 ③区县政府督促进口粮食储备、加工企业落实进口粮食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相关制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进口粮食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制度完善,能良好运作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8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网络上非法销售进口粮食信息泛滥未及时查处的,每发现1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0.8分,其他区县扣0.5分,扣完为止;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存在非法流向等问题未及时按规定处罚的,每发现1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0.8分,其他区县扣0.5分,扣完为止。 ④区县政府支持鼓励进口粮食口岸现代化建设,年内新增自动取样系统的,加0.2分,否则不得分。 (2)无进口粮食存储加工场所备案和进口粮食口岸、中转码头的区县:按有相关备案和中转码头区县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他区县所在序列平均分执行。 |
重庆海关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 |
七、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14分,11分) |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6分,5分) |
37.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4分,4分) |
4 |
4 |
(1)区县政府负责人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区县政府负责人对粮食安全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或专题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得0.6分。 (2)区县政府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2016年度“首考”以来考核发现的问题(含市级通报、区县自查、实地考核反馈)全面梳理,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整改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3)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国粮发〔2018〕86号)要求和全国粮食执法督查会议精神,加强区县粮食行政、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强、业务精、能斗争的得力干部从事执法监管,农业农村、粮食部门执法监管力量、装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中,行政执法人员2名),得1.6分;否则本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8—1.6分。 |
市粮食安全考核办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 |
38.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协作配合(2分,1分) |
2 |
1 |
(1)区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相关工作落实较好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5分,其他区县得0.3分,否则不得分。 (2)区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对粮食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市场监管案件线索等加强信息通报和协作配合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5分,其他区县得0.3分。因协作配合不力,发生粮食安全相关问题的,每发现1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0.5分,其他区县扣0.1分(扣完为止)。 (3)粮食部门“1232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宣传监管工作,未出现超期、退回或被批评通报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的0.4分。在得分基础上,每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退回重办1次或批评通报1次,扣0.1分;每超过办理期限(含退回重办超期)10个工作日,扣0.1分。在分值扣完基础上,实行倒扣分,最多倒扣1分。 |
市粮食安全考核办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 ||
七、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14分,11分) |
(十六)保障工作经费(8分,6分) |
39.保障粮油统计监测和保供应急经费(4分,3分) |
4 |
3 |
(1)切实保障粮油流通统计工作培训及监测预警经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保供应急资金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保供应急资金管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40.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3分,2分) |
3 |
2 |
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3分,其他区县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41.保障粮油检验监测业务经费(1分,1分) |
1 |
1 |
配备检测执法设备,保障粮油检验监测业务经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 ||
合 计 |
1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