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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法规〔2011〕165号


关于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十二五”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落实“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的“两新目标”要求,现就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重要意义。八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国资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开拓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明显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然而,目前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还不平衡,国资委系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履职能力不强、沟通协调不畅的问题,各级国资委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还需要进一步争取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按照“十二五”时期“两新目标”要求,进一步更新理念、改进作风,在国资委系统构建整合协调、开放合作的国资监管大格局,既是大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措施,又是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于更好地营造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总体要求。各级国资委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突出更新理念、改进作风的重点,大力培育合心合作合力的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文化,加快健全联合融合整合的工作系统,不断完善指导监管有效、相互支持有力、沟通协调顺畅、共同发展有序的工作机制,努力推动“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

二、努力培育国资系统工作文化

(三)强化系统融合,积极培育国有资产监管共同的价值理念。各级国资委承担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共同责任,国资委和国有企业肩负着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共同使命。

国资委系统要进一步密切工作联系,加强交流互动,统筹监管资源,积极培育上下一心、整体联动、协调合作的系统文化。

(四)坚持开放包容,不断凝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合力。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人人有责,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离不开各地方、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各级国资委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更加开放的工作姿态,重视联合有关部门,紧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加强系统内外的工作联合、资源整合和感情融合,努力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合力。

(五)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拓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视野。各地国资委要在坚持分级代表的前提下,以更加广阔的工作视野,统筹考虑本地区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和中央企业、其他省市在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努力拓宽资源配置的领域和空间。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要集中力量办大事,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加快完善国资系统工作体系

(六)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建立机构健全、定位准确、职责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是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组织基础。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继续坚持国资委作为本级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保持机构稳定,指导地市级国资委防止机构设置上的行政化倾向,明确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要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落实国资委根据授权承担的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同时坚持出资人职责与面上监管职责的有机结合。

(七)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健全规则完善、上下统一、执行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是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制度保障。各地国资委要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三大制度框架下,健全完善本地区具体规章制度,形成国有资产监管的完整制度体系。要切实加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国资委系统各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八)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继续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是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重要内容。各地国资委要适应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的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拓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对暂时不具备纳入统一监管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由国资委委托行业部门具体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政策的统一,理顺出资关系。要通过推动集中统一监管,加快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着力培育一批优势企业或者国内领先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努力培育成为世界一流企业。

(九)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各级国资委专业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是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重要抓手。要深入把握科学发展规律、国有资产监管规律、企业发展规律和经济运行规律,进一步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共同探索解决出资人监管涉及的共性问题,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继续加强法治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的各项活动,重视合规性审查,强化监督机制,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充分发挥系统合力,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相互支持、整体推进,加快提升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系统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国资系统工作机制

(十)完善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机制。各级国资委要准确把握直属特设机构定位,对本级政府负责,向本级政府报告。对依法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决定。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以及国有企业监督检查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要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状况,主动报告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十一)完善与有关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级国资委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和执法检查,加大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力度,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最新进展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认真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国有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突发危机事件中的媒体应对和协调机制,指导监管企业定期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十二)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开展指导监督工作是各级国资委承担的重要法定职责。各级国资委要依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规定,注意发挥好指导工作的引导、规范、提高和促进作用。认真执行国资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备案、法规政策实施督察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两手抓”,重视指导下级国资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同时防止越权干预下级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要坚持监督工作“少而精”的原则,注意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确保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上,放在国企改制、产权转让等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环节上,放在防范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潜在风险上。要全面落实指导监督工作责任,推动实现国资委系统指导及时,监督有效。

(十三)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既是搞好国有资产面上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上下级国资委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各级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共同推进完善基础管理立法,尽快解决目前有关立法位阶低、系统内外规则不统一、部门职责有所交叉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基础管理工作分工,依法落实省和地市两级国资委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运行动态监测等工作职责,尽快明确县级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责任主体,努力建立全面覆盖、层级完整的工作机制。

(十四)完善国有企业央地合作、区域合作工作机制。深化国有企业央地合作、区域合作,是推进形成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企业围绕主业开展合作,积极推动联合重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要明确地方国资委在本地区国有企业开展央地合作、区域合作中的牵头地位,中央企业到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商洽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进投资合作项目等,可以加强与当地国资委的沟通,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的作用。要以出资关系为基础,按照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设置合作企业股权结构,既可以由中央企业控股,也可以由地方国有企业控股。对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监管企业之间的合作,要坚持分级代表,按照同股同权或者章程约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有关国资委共同监管的途径和方式,切实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

五、在国资委系统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主要措施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资委要准确把握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总体要求,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统筹谋划。要组织搞好在国资委系统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结合贯彻中央关于做好群众工作的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计划,针对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明确在国资委系统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重点和切入点。要细化部门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将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十六)着力打造沟通协调平台。各级国资委要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培训、调研交流、指导检查等,进一步加强系统内的日常业务沟通,共同探索解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涉及的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行业发展前瞻性研究,为具有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的监管企业提供合作交流平台。上级国资委要注意在下级国资委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等方面,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各级国资委要指导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向所在地国资委沟通交流情况,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要联合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完善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企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和“走出去”等加快发展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帮助做好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涉及的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的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平台。要不断拓宽各级国资委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完善产权管理、统计评价、业绩对标等专业化信息平台。国务院国资委要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保密和安全的前提下,定期向各地国资委通报中央企业在地方的资产运营情况,重视交流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有关数据,积极推动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在业绩对标、区域经济形势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适时启动与省级国资委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地方国资委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数据库,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国资委报送本地区国有企业统计数据。要大力推进各级国资委信息交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十八)积极搭建人才队伍培养平台。要适应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新要求、新挑战,大力推进国资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国资委和监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讨和业务培训。加大与国外先进大公司的合作交流力度,深入学习借鉴国外大公司的成熟经验,进一步拓宽各级国资委和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国际视野,推动监管企业人才国际化。要加强人才交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资委系统、国资委与监管企业之间人员双向交流挂职制度,努力实现人才资源共享。要加强人才服务,继续通过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式,积极为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招揽优秀人才。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薪酬激励体系,吸引并留住企业优秀人才。要坚持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并重,以引进带培养,以培养促引进,努力夯实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人才基础。

(十九)探索建立企业互帮互助平台。各级国资委要通过建立监管企业之间的项目推介、技术攻关、人才交流等平台,鼓励企业依法合规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要指导监管企业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经济危机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既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又要互相支持帮助、共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是落实“两新目标”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国资委要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勇于开拓进取,不断探索创新,持续深入地推动这项工作,为开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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