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改革〔2018〕8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精心组织,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国石油大庆油田、中国石化胜利油田、东风汽车十堰基地、河北开滦集团古冶矿区、陕西有色控股集团金堆城钼业矿区等5个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综合改革试点正在有序推进,政企共商共谋,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成效明显。从试点情况看,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任务艰巨,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和决心。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内容,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社会综合治理和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的重大民生工程。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量大面广,剥离工作是难点、也是重点,关系到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进展与实际成效。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剥离、减负的总体要求,坚定剥离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加强探索,先行先试,深入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的办法,加快工作进度,坚决打好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攻坚战,确保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二、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职能归位、聚焦主业的原则,坚持剥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应交尽交、能交则交、不交必改。属于政府公共管理、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交由政府承担;能够专业化管理的,经协商一致,交给政府相关机构或有关企业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暂时难以移交的,要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企业或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重组改制;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应予以关闭撤销。
三、关于公共管理服务等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根据国发〔2016〕19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企业承担的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管理等,应归位地方政府。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移交地方管理,移交时涉及的事业编制和公共财政经费基数一并划转。企业移交的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当地的统一服务体系,实现平稳有序运行。大型独立工矿区办市政设施、普通高等院校移交地方管理,经费保障原则上应纳入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对于特殊困难城市接收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任务特别重,且移交启动初期财政经费暂时难以落实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同意,移交企业可与当地政府协商采取过渡期补助部分费用缺口的办法,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补助费用应逐年递减。过渡期财政经费已落实或部分落实的,企业补助费用相应扣减。
四、关于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大型独立工矿区企业办医疗机构应尽可能移交地方政府、专业化机构或企业管理,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应予以撤并,从2019年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医疗机构提供补贴。有关国有企业承接管理移交医疗机构,必须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企业(即以医药、医疗、养老等健康产业为主业或经国资部门批准允许以健康产业为发展方向的企业),其他国有企业不得管理医院。少数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医疗机构数量较多、暂时难以移交的,经国资部门批准可建立专业平台先进行资源整合、集中管理,并引入以医药、医疗、养老等健康产业为主业的企业参与重组改制,在限期内实现有序退出。
五、关于职工家属区供电职能分离移交。职工家属区供电职能应交电网企业承担。国有企业要立足长远考虑,按专业化分工聚焦主业,优化布局结构,坚决分离移交职工家属区供电职能。除专业电网企业外的其他国有企业不得以开展增量配电业务等为由承担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供电业务。中央企业所属大型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区供电与生产供电相互交错、难以分割的,原则上无偿移交电网企业,个别特殊情况也可由电网企业与独立工矿区企业或地方政府共同组建供电公司;对由电网企业控股的新组建供电公司,在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的前提下,职工家属区供电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可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支持。
六、关于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大型独立工矿区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不以房地产或物业管理为主业的国有企业不能承担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中央企业所属特大型独立工矿区确实难以找到接收主体、现有物业管理人员较多的,可采取过渡性办法与地方政府或专业化物业管理机构合作组成股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期限内退出持有的物业公司股权;地方政府或专业化物业管理机构控股的,在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的前提下,物业管理涉及的维修改造费用,可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支持。
对于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区房屋老旧、失去维修改造价值需搬迁安置或进行棚户区改造,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相应搬迁安置、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实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可统筹使用相应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
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接收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任务重的城市,中央和省级财政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通过实施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等进一步改善独立工矿区生产生活条件。对企业移交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城市公共设施等,应按移交后的属性,与地方现有同属性机构和设施执行同等政策,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有关国有企业要加强地方城市经济发展合作,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和城市发展规划,对接收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任务重的城市,采取多措并举,支持地方发展特色产业,投资发展新型产业,以及混合所有制、股权多元化等多种方式,加强产业链合作,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能力建设,弥补增加费用支出,实现合作共赢。
八、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层层落实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责任,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到交得出、接得住、管得好,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搞变通假剥离、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