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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适用本实施方案。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二、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二是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三是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核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对行动不便以及高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帮助解决困难。五是协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属申领死亡待遇,及时更新维护人员信息,并告知有关企业。六是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七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八是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九是指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交接工作

(一)交接主体。

企业是移交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接收工作,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

(二)交接事项。

1.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交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移交以企业参保地为主,兼顾企业所在地、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地,确定接收区县(自治县)。

2.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交接。现由企业保管的退休人员档案(含党员档案),移交给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移交前,由企业负责根据《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6〕76号)等文件要求,对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实施数字化处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或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移交区县(自治县)档案管理部门。

3.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市委直接管理(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两江新区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保管;区县(自治县)党委管理和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的档案,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保管。市委直接管理(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两江新区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国资委党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保管;其他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保管,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现由企业管理的退休党员,应当在核定党费交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纳入居住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5.活动场所交接。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的室内、室外活动场所,原则上按现状无偿划转给活动场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确无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将活动场所划转作为接收其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

6.社区职能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原企业内设的社区家属委员会及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不再承担社区管理服务职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管理、方便居民自治的原则,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为基本依据,在原企业社区通过民主程序依法依规组建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社区的法定管理服务职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社区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较多,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可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安排1―2名原从事退休管理工作人员进入社区工作,其待遇由社区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规定标准低于原企业支付待遇部分由企业核定并发放。在过渡期内,社区运行经费低于各区县(自治县)统一预算标准的,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负责补足;高于各区县(自治县)统一预算标准的,由企业负责补贴。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交接企业已退休人员。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对企业已退休人员集中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建立企业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长效机制。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步推进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经费保障

(一)移交企业支付适当费用。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由移交企业暂按1020元/人的标准向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移交费用,专项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2021年1月1日以后的移交费用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二)地方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主动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责任,对退休人员移交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积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支出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人力社保、民政、老龄、卫生、体育、工会等部门在社区建设上的职能和资金,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社区管理,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社区服务。

(三)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于2016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移交费用由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以“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为目标,加强政策宣传,落实保障资金,加快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设施建设,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和合理待遇,做到交接有清单、管理有规范、服务有内容,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对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实行分类处理的办法,积极探索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研究完善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企业退休党员的档案、组织关系转移,以及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市档案局负责指导对拟移交退休人员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财政政策;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职能交接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专业社会工作组织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市信访办负责指导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信访稳定工作。

(三)履行主体责任,有序实施交接。企业是退休人员移交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对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移交方案应当与企业退休人员代表充分沟通,并进行公示;建立企业、拟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退休人员代表三方沟通机制;加强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的联系,继续履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不得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由减少企业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合法待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接收工作,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调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投诉。交接双方要密切配合,做好矛盾排查、风险评估、应急预案,“一企一案”有序交接,确保交接前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无缝衔接。

七、其他事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所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实施方案;中央驻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时间推进(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移交费用标准另行制订。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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