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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资 2011〕 772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

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增多,内幕交易呈现出高发态势,且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防控和打击难度加大。面对严峻的形势,防范、打击内幕交易已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我委以渝国资〔2011〕93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企业贯彻实施。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了十一项具体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重视程度,强化宣传引导

    《通知》是结合国资监管实际落实国办发〔2010〕55号精神的实施性文件,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党委、行政和纪检部门齐抓共管,认真传达并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防范泄露内幕信息和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自查整改完善工作

    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要进一步巩固贯彻国办发〔2010〕55号文件精神以来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成果,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再度开展一次全面梳理、自查与总结,并按照《通知》的十一条具体要求进行完善,逐项落实。

    三、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主动、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填写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在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事项进程分阶段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形成决策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四、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实施考核

    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尽快建立符合自身管理和运行特点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内设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国资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职责分工对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国资委和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将内幕信息管理情况作为考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继任与升迁的重要考察内容之一。若因企业领导人员内幕信息管理不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市国资委和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请市属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机构和联络人随同自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我委备案;请区县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机构和联络人随同自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其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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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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