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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

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近年来,随着国资系统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员工的数量也逐步增多,构建境外企业(机构)良好劳资关系,做好境外机构及员工管理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近日,为加强此项工作的指导,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资委和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商合发〔2011〕64号,以下简称《指引》),现将该《指引》转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指引》是国家对企业“走出去”宏观指导和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企业在境外做好员工管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企业特别是在境外设有企业(机构)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境外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既是贯彻落实“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开放战略的需要,也是企业融入当地社会、实现“走出去”的可持续的需要,更是树立重庆乃至中国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因此,在境外设有企业(机构)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对《指引》的学习,宣传《指引》内容和精神,并加强对所属企业此项工作的领导。各企业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要重点加强学习。

二、建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制度。在境外设立或即将设立中资企业(机构)的企业在了解掌握《指引》精神的基础上,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制度,重点在合法经营、安全生产、国内人员选派和培训、境外员工雇佣、境外劳资纠纷处理等方面加强管理。

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境外设有企业(机构)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加强与东道国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了解东道国相关政策法规;聘请相应中介机构对东道国劳资问题进行咨询,建立劳资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如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人员安全管理问题,应及时向东道国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并启动应急方案尽快处理,同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国资委将不定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促进国资系统“走出去”工作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附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

○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人:陈梦侠

联系电话:67678053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外交部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

【发布文号】商合发〔2011〕64号

【发布日期】2011-03-14

  第一条本指引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是指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或机构雇用的国内人员、当地员工及其他国家员工。

第二条 境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要树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经营理念,积极开展属地化经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人员的派出,尽量多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第三条 境内企业要认真了解和研究中国和东道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境内企业要认真遵守中国有关规定,严格人员选派工作。派出人员应熟悉业务,身体健康,并拥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许可。

第五条 境内企业要重视派出人员的语言能力建设。派出人员应具有一定使用外语对外沟通的能力。如派出人员不懂外语,企业除对其进行日常用语的基本培训外(如外语100句等),还应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企业可制定具体的量化培训标准。

第六条 境内企业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行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有关商(协)会应帮助企业开展出国人员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外事纪律、涉外礼仪、东道国社会概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派出。

第七条 境内企业要教育其派出人员充分认识中国与东道国存在的文化差异,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平等对待当地雇员,尊重其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产生误解。

第八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关注平等就业,避免出现种族、部落、肤色、宗教、性别等方面歧视做法。

第九条 境外企业(机构)雇佣当地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招聘程序,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为雇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遵守东道国有关生产、技术和卫生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并为雇员办理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建立与雇员日常沟通机制,认真对待雇员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答复,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对当地员工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慎重对待裁员,对确实需要解聘的雇员,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的程序,并进行必要的解释。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与雇员产生的分歧或纠纷;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加强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必要时征求其对劳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东道国有关部门通报并寻求援助,避免与雇员发生直接冲突。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主动加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实现企业间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机构)中方负责人应主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按照《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要求报备人员信息;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境内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联如实报告。


附件下载: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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