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是: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上市公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规范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正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工作部门正厅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法院及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和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和企业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市委组织部填报《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市纪委机关对举报或者移送的有关线索进行调查。
第七条 存在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第八条 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不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的,对搞虚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日报》2016年5月17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