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扶贫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户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金融扶贫、生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精准。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坚持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用扶贫项目的减贫带贫益贫绩效和贫困群众的满意度,检验资金安排使用的精准度。
(二)坚持全程跟踪,创新管理。针对扶贫项目选择不精准、论证不充分、工程进度较慢、工程质量较差、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长期闲置甚至挤占挪用贪污等问题,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创新管理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三)坚持重心下移,压实责任。按照中央统筹、市负总责、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抓落实的要求,结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程类扶贫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压实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级统筹指导,区县、乡(镇)、村三级联动,分级分类分线负责的管理机制。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有关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扶贫项目资金的政策指向和工作要求,分门别类细化量化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工程建设类项目重点围绕资金到位、项目完成、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覆盖人群特别是贫困人口、生态影响、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细化量化。
产业发展类项目重点围绕资金到位、项目投入产出、贫困人口增收、产业见效预期、财政资金撬动市场资金投入、市场和自然风险评估、贫困户参与数量、集体经济收入、带贫益贫机制等方面细化量化。
到户补助类项目重点围绕资金到位、贫困户直接受益、发展能力提升、生活条件改善、实际负担减轻、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细化量化。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区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中央、市级和本级预算编制规定及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年度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计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报区县财政、扶贫部门。
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二)审核。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依据财政预算法规、脱贫攻坚政策和规划等,对本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项目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区县实施预算公开评审的,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纳入公开评审。
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区县有关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三)批复。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区县有关部门。区县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单位预算一同批复资金使用单位。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四)报备。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后,分送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市财政局及时将全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情况报送财政部重庆专员办。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区县有关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市财政局和财政部重庆专员办负责实时监控。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考核评价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部门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区县有关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区县有关部门要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区县财政、扶贫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要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二)抽查评价。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全市各级财政、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作为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全市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区县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条 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作为脱贫攻坚检查、巡查、督查和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审计的内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政府网、重庆市财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