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 〔2013〕 8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20日
附件
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市国资委依照规定,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市国资委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市国资委尊重和维护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区县积极探索包括资源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及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本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市国资委加强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区县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市国资委与区县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建立指导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第七条 市国资委起草的国有资产监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应当充分征求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汇总本市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
第九条 市国资委加强与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加强与区县政府的沟通协调,依照有关规定,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财务审计、国有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及时明确和规范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将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印发或者抄送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定期组织召开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参加的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印发相关工作计划。
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每年年初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抄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
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国资委备案;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市国资委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制度,对区县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发现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情形的,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本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本区县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进行。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市国资委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市国资委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区县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