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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资[2005]35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财政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监管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归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原则上不向管理层转让,并且管理层未经批准也不得以增量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其持有股权。

    三、企业管理层需受让国有产权的,其受让行为和拟受让额应向标的企业职工公示,并依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市政府167号令)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报批,其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或标的企业管理层因受让国有产权而对标的企业拥有控股权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审批。

    四、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含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为同一中介机构。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管理层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后,标的企业仍有国有产权的,要切实规范管理层所在企业与标的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其管理层所在企业未经本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批准,不得就本企业的下列事项作出决策:

1、向标的企业出售资产的定价;

2、收购标的企业的资产或股权;

3、向标的企业购买大宗产品或提供服务;

4、对标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

5、为标的企业债务及融资提供担保、质押。

六、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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