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发 〔2013〕 2 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2年第十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5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 〔2013〕 2 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2年第十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5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任期绩效评价。
(一)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二)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五条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核心,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第七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
第八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一)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主营业务盈利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状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增长、资本积累、效益变化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十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
第十一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括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标准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执行。市国资委对企业采用国内标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同时,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引导企业开展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对标,不断做优做强。
第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第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
第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市国资委监管要求,统一制定和发布,并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仅提供给评议专家参考。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有关财务指标实际值应当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剔除,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第十八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规模标准,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进行定量测算。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计分由专家组根据评价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确定分值。
第十九条 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是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二)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确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和任期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市国资委监管工作的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六)提出任期绩效评价通报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三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
(五)在评议基础上提出关于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通报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一)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二)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与上一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畴。任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奖惩任免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通报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对绩效评价通报揭示和反映的问题,企业应予以关注和整改。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市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企业绩效评价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当认真了解和分析出资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市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议专家。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其所属子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