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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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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市国资委近日印发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市国资委20189月已出台《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渝国资发〔2018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方面作出了框架性规定,随着该项工作逐步推进和深入,亟需市国资委制定《指引》对有关标准、程序和方式等进行细化明确

《指引》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国资发监责〔202062号)、《实施办法》等制定。

二、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指引》主要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参考使用。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有八章五十条,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细化和补充了责任追究组织实施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对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和程序、机构及职责、相关人员保密及回避制度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至第七章围绕查处工作的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整改六个环节,逐环节明确实施和批准主体、工作流程、形成的文书载体等。

第八章附则。对问题线索追损工作的中止、有关报送要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如何执行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指引》的实施日期。

三、政策中部分内容解释

(一)什么是“违规”?

《指引》所称“违规”是“违反规定”的简称。这里的“规定”作广义解释,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渝委办发〔2015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国资〔201877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指的是什么?

一般而言,“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二)企业商誉严重受损;(三)企业受到责令停业停产等重大行政处罚等;(四)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五)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六)严重影响国家或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的实施;(七)使国民经济运行受到较大影响;(八)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国内、省(市)内影响等。

(三)如何理解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企业哪个职能部门或机构宜承担责任追究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属于党的监督和国家监察,其主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属于出资人监督,二者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因此,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应由纪检监察机构之外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考虑到责任追究工作专业性强,需要由专业性强且相对独立的部门承担,建议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承担。

(四)是否可以与纪检监察机构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

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是“监督的再监督”,主要任务是根据调查结果研究提出涉及纪、法等方面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央纪委、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意见,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纪检监察机构不作为联合调查组的组成部门。同时,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调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调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五)为什么要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为了解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是否存在,是否具有可调查性,管辖权属于哪些机关或机构等,为后续的分类处置提供依据和基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应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六)与被调查事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一般有什么要求?

与被调查事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一是谈话前应拟定谈话提纲,列出拟询问的主要问题,做好谈话准备;二是谈话必须要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三是谈话要形成谈话纪录,笔录应做到客观、全面、准确,被谈话人签名确认;四是严禁采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方式;五是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有关谈话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六是应当遵守有关谈话工作的其他规定。

(七)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是否应当征求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意见?

为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指引》明确,核查组应当就相关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听取被核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意见

(八)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如何申述?

为保障被处理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指引》规定了责任追究工作的申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上一级企业申诉。三是申述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对被处理人的申诉如何进行处理?

办理复核的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及相关企业。复核工作不得由原核查组人员承担。

(十)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如何适用《指引》?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金融企业(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资产管理公司等)责任追究工作,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考《指引》执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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