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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47号建议

办理情况复函

冉群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为脱贫县发展提供融资帮助的建议》(第0847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建议研究情况

针对代表提出对脱贫县提供融资帮助的3项建议,我们从监管政策、风险管理、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和充分论证。

(一)关于市属国企为区县国企发债提供担保的建议。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同股同权精神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等精神,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隔离制度,严格控制对非出资企业提供担保,要坚持国有企业之间互不担保原则,防止个别风险发展成系统风险。因此,市属国企为区县国有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建议还存在政策障碍和风险隐患。

(二)关于市属国企统筹发行专项债券的建议。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规定,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省级政府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同时中央明确“资金跟着项目走”是专项债券分配使用基本原则,在中央下达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限额后,市财政局将综合考虑市级和区县的财力状况、债务风险、建设投资需求等情况,合理提出市级和区县新增债务分配额度建议,履行程序后下达市级和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在限额内,将债券资金统筹用于本部门、本地区重大项目建设。因此,由市属国企统筹发行专项债券,并分配给各区县使用的建议还存在政策障碍。

(三)关于市属国企向脱贫县政府借款以化解风险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从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底线出发,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上应遵循分清责任的基本原则,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因此,由市属国企筹集资金,在脱贫县政府出现债务违约风险时,通过短期借款或委托贷款等方式以化解风险的建议还存在政策障碍。

二、区县融资建议

(一)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脱贫县政府平台公司受地方政府财力弱、企业资产体量小、主体评级低等因素制约,融资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区县政府可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由社会资本投资方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以降低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举债压力。

(二)加强区县国企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是深化区县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优化调整区县国有经济布局、清理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加强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等方式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逐步增强自身融资能力;二是推进区县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动态监测平台公司债务融资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平台公司违规举债行为。

答复函已经我委胡际权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419

人:聂媛媛

联系电话:67678055

邮政编码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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