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0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06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俊代表:
您在市人大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及时解决“三供一业”物业管理移交中资金短缺问题的建议》(第0606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仍然承担着“三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加重了国有企业经济负担,影响了国有企业主业发展,制约了国有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剥离国有企业承担的“三供一业”职能,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交工作,专门安排中央预算予以支持。重庆市委、市政府将移交工作纳入全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点任务,陈敏尔书记、唐良智市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移交工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克服困难,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努力支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相关补助资金已及时落实,下达到位。截至目前,我市21.84万套市属国企、18.09万套驻渝央企职工住房分离移交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整体进展顺利。
关于移交后物业服务费缴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4号)关于:“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文件精神,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移交后,建立“谁享用、谁付费”的市场化管理模式,由业主(住户)根据使用情况据实缴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价值观。从权属义务看,移交后由市国资委拨付物业服务费没有相关政策依据。
代表提出的,因移交后企业不再补贴费用,个别职工暂时缴纳物业费不积极的情况客观存在。但从整体看,全国移交工作顺利推进,形势总体平稳,这是和全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群众对移交的理解和支持密不可分的。为确保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政策解释(之三)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8〕717号)、《关于全面完成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实质性移交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函〔209〕500号)等文件中明确提出,移交时,交接双方可协商设立一定期限的共管期,在共管期,移交企业要继续保证足够工作人员,做好“传、帮、带”,配合接收方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平稳交接。
此复函已经我委胡际权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