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5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52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王玉祥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相关问题的建议》(第055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老龄化提高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我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城市,及时出台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84号),截至2018年底,已基本完成市属国有重点企业29.1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精神,2019年11月,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9〕66号),提出了包括但不限于九项具体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同时,明确了国有企业要继续履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不得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由减少企业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合法待遇。
一、关于正常企业退休“三类人员”生活医疗补助由政府承担问题
企业“三类人员”的解困补助作为对特殊群体的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是国有企业应履行的政治责任和重要职责,根据渝民发〔2011〕116号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正常企业“三类人员”解困补助所需经费由所在企业承担。
二、关于将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调标职能移交区县政府负责的问题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渝国资发〔2011〕9号文件规定,对纳入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区县政府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统筹外费用仍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统筹外费用标准区县并不掌握,为有利于政策把握和调标的统一性、一致性,避免因区县执行差异导致不平衡、不稳定等问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调标职能不宜移交区县政府负责。
三、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特殊疾病门诊申报职能移交区县政府负责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9号)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办理特病是由申报人或被委托人、监护人进行申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涉及具体问题,可通过市医保局协调区县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解决。
此复函已经我委胡际权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