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文电、会议、机要、督办、安全、信息、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委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研究室
组织开展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党建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工作,统筹分析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情况,综合研究提出全局性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承担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国资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牵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牵头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国企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动国企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査工作;承办委机关法律事务。
四、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处
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承担国企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清查、统计评价;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债方案;指导委派财务总监履行岗位职责。
六、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制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承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管理;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方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七、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企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规范董事会运作的制度体系;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合资等方案;牵头承办所监管企业章程审核工作,指导推进国企加强企业管理;指导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八、考核分配处
健全所监管企业国际国内对标、行业对标体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对所监管企业开展绩效评价;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和激励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职工福利保障;健全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规范实施。
九、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运作制度;指导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出资人职责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有关制度;承担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管理划转后国有资本。
十、科技创新处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数字化建设等政策措施建议,推动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数字化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信息化、数字化、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负责全市一体化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外经外事处
承担委机关的外经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境外经营的外事事务,配合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和危机工作。
十二、中央企业服务处
负责联系对接中央企业及所属在渝企业,统筹协调服务中央企业与重庆合作发展,协调推动央地国企融合发展;对接协调服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企业来渝发展,推动重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国企跨域合作发展;协调服务中央企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企业来渝参加重大经济活动,组织协调所监管国有企业参加境内重大经济活动。
十三、企业发展促进处
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发展资源统筹协调配置;对接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解决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牵头研究所监管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牵头承办履行市级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事宜。
十四、社会责任处(安全环保督察办公室)
指导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人民武装、乡村振兴、援藏和就业等工作。
十五、综合监督处
牵头承担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负责综合检查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合规管理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监事会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监督追责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体系;负责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有关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十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董事会工作处)
研究制订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委机关干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或者协助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统筹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外部董事、外部监事队伍建设;指导或负责所监管企业干部监督、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委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八、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处、党委统战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市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领导所监管企业的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负责中央和外地在渝企业党的建设有关工作;负责管理本部门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十九、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理论武装、意识形态管理、对外宣传;指导所监管企业新闻舆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和网信工作;承担市国资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委加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有关工作。
二十、巡察办
负责市国资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承担向市国资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对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等职责。
二十一、信访处
负责委机关信访及稳定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
二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所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和稳定工作。负责原机械局、化工局、建管局、农垦局、物资局、轻工局、纺织局、煤炭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和原特钢、普天、能源集团离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