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业和新业务 管理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6〕23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业和新业务
管理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突出企业主业,推动企业专业化经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渝委发〔2014〕11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业和新业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界定主业和新业务的基本原则
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质量和效益,坚持以下原则界定企业主业和新业务:
(一)符合产业政策。依据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重庆市“6+1”支柱产业,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主业和新业务,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二)坚持规划先行。依据重庆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制定企业五年发展规划。企业的主业和新主业要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优化资本投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四)聚焦主营业务。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逐步从不具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退出,推动国有资本向主营业务集中,努力做优做强主营业务。
(五)培育新业务。围绕全市“十三五”规划的十大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和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培育和发展企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界定主业和新业务的标准
企业主业和新业务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不能参照的按照约定俗成,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主业的标准
1.企业要聚焦主业、精干主业,提高产业集中度;企业主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确因企业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企业充分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增加。
2.企业单项主业的资产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总收入的15%。
3.企业主业的资产额或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总收入的85%。
(二)新业务的标准
1.依据全市“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企业“十三五”期间的新业务,新业务应围绕重庆市十大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和现代特色效益农业确定。
十大战略性新兴制造业主要包括:电子核心基础部件、物联网、机器人智能装备、新材料、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MDI及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环保产业、智能终端产业。
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主要包括:新兴金融服务业、离岸服务外包、大健康及医疗服务业、文化旅游服务业、设计研发咨询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业、城乡配送及冷链服务业、跨境电子商务及结算、保税商品展示及保税贸易、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总部贸易及转口贸易。
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主要包括:榨菜、柑橘、食草牲畜、生态渔业、中药材、茶叶、调味品等特色产业。
2.企业新业务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与主业和新业务有关的规定
(一)企业的主业和新业务与企业规划同步,经市国资委确定后,原则上保持五年不变。
(二)企业的新业务视同主业管理,严格控制投资主业和新业务之外的其他项目。
(三)对于企业已有的但未纳入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的业务,原则上实施重组整合,未重组整合的业务不再新增投资,并逐步退出。
(四)一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主业和新业务范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执行。
(五)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要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
(六)列为“投资特别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
(七)一级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级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八)企业五年发展规划期末,新业务营业收入未达到一级企业营业总收入10%的,不再作为下一个五年的新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一级企业营业总收入15%以上的,下一个五年可转为主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