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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709486001B/2021-00102 [ 发文字号 ] 渝国资发〔2017〕5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日期 ] 2017-04-30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2017〕5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7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420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企业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第四条 市国资委以重庆市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审核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督促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掌握企业投资情况;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组织开展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投向。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严格控制主业和新业务之外的投资,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确因防范风险等需要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把关。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企业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则(为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除外)。

(三)提高投资回报。企业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水平。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所分红利。

(四)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事前风险评估、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当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与管理体系,明确企业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参与部门及其分工、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市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电子版信息。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市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律检查、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导向和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无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向企业出具备案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追加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定的各企业主业和新业务范围,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证。对于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拟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企业的,原则上应先通过市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涉及特许经营权或公共资源配置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第十九条 企业开展股权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涉及非全资子企业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所持股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由委派的国有股东代表按持股企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市国资委确定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投资决策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实施集中管控。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应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市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要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在对企业开展审计时,可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特别监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及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市国资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每年确定“投资特别监管企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进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

(二)资产负债率达到债务风险管控“投资特别监管企业”标准的(由市国资委参考债务风险评价行业标准值,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市国资委下达投资管理整改通知书或投资监管提示函后,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十五条 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从事负面清单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的投资项目,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

4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5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

7.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8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

4.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办公用房的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按照国家或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企业承担的由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决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6〕76号)、《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关于加强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6〕54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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